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巴特菲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3民初4335号
原告: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总十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0113464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巴特菲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祥路2号何太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1H235。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巴特菲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以每台145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生产的L1PB24-B型号的壁挂炉,双方约定,购货数量为500台,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货款总额的30%)217500元,但至今止两年多时间已过,被告仍未履行其供货义务,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案件后将起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称其名称为“中山市巴特弗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诉状中“中山市巴特菲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存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霞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崔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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