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218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
原告:***,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
原告:**3,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
原告:**1,女,201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3,系**1之父。
原告:**2,男,201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3,系**2之父。
被告:程明军,男,南和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胜锁,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01134645R。
本院在审理原告***、***、**3、**1、**2与被告程明军、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3、**1、**2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明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3、**1、**2撤回对被告程明军起诉的申请。
审 判 长 冯仁合
人民陪审员 张红雷
人民陪审员 任高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张立骞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