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3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218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

原告:***,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

原告:**3,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

原告:**1,女,201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3,系**1之父。

原告:**2,男,201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3,系**2之父。

被告:程明军,男,南和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胜锁,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01134645R。

本院在审理原告***、***、**3、**1、**2与被告程明军、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3、**1、**2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明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3、**1、**2撤回对被告程明军起诉的申请。

审 判 长  冯仁合

人民陪审员  张红雷

人民陪审员  任高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张立骞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