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3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218号

原告:***,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

原告:***,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

原告:**3,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

原告:**1,女,201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3,系**1之父。

原告:**2,男,201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3,系**2之父。

被告:程明军,男,南和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胜锁,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01134645R。

本院在审理原告***、***、**3、**1、**2与被告程明军、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3、**1、**2与被告程明军、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冯仁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立骞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