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2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峰百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星。
被执行人:太原市升**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20)晋0122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太原市升**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太原市升**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峰百成贸易有限公司案件款570856元,执行费8108.56元,以上共计578964.56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太原市升**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市升**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升**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78964.56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太原市升**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8964.56元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屈晋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