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瑞建筑公司以“为确保案件顺利审理,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能得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洪通燃气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为此,申请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乐瑞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交通西路北侧、北山路西侧1#二区××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邱红卫******
审判员*晓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