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8财保7号******
申请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瑞建筑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燃气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乐瑞建筑公司以“为确保案件顺利审理,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能得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洪通燃气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为此,申请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乐瑞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交通西路北侧、北山路西侧1#二区××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邱红卫******
审判员*晓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