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59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765000元,执行费10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1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素甫米吉提
审判员 吴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