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超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951号
原告:***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鲍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2460889U。
法定代表人:周维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女,住安徽省舒城县。职务: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2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70605903N。
法定代表人:沈宗武;职务:董事长。
原告***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 倩
书 记 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