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9857号
原告:江苏玉泽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成品加工区2-1。
法定代表人:林承广。
被告: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沈宗武。
原告江苏玉泽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泽公司)与被告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玉泽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君泰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玉泽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玉泽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465元,由原告江苏玉泽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小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