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737号
申请人:**好,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
被申请人: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70605903N。
法定代表人:沈宗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好与被申请人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好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2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2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6元,由申请人**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学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