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君泰生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民终8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濠景国际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旺,天津言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言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西青区。
上诉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泰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6日,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拒绝签字,故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孙宏媛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要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接到过任何口头或书面上的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君泰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4674.7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劳动关系。2013年6月6日,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于2014年6月6日续签了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4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因续签合同补偿未达成一致拒绝续签。截至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仍于原告处工作。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10日期间每月应发工资5600元、2018年3月11日后每月应发工资5700元。另查,2018年5月9日,被告因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5月9日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339号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4674.72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被告认可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因用人单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曾于合同期满前要求被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现被告认可仲裁裁决,故原告君泰园林公司应支付被告***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417.24元。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417.24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因用人单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诉人虽主张曾于合同期满前要求被上诉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相应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君泰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姜腾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