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4财保43号

申请人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下宅村。

法定代表人:陈荷春。

委托代理人:邵荣华,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寅轩。

申请人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太湖中路支行账号为5430××××8836的存款账户以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44××××2100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保全标的合计350000元。申请人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太湖中路支行账号为5430××××8836的存款账户以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44××××2100的存款账户,保全标的合计350000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吴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