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6271号
原告:台州市***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3012129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锦川路**。
法定代表人:柴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D7658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寅轩。
原告台州市***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苏苏
代书记员  王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