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409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洁,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D7658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寅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D41X3,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锦泰街**/div>
法定代表人:翁继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文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贝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因原告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38元,共计1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 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苏苏
代书记员 王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