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财保9号
申请人: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三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坤云,经理。
被申请人: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东、滨海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37001706501050167730账户的银行存款480985.88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37001706501050167730账户的银行存款480985.8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