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财保495号
申请人: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丹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11号36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丛美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