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丹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11号36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9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足额扣划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9944号民事调解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