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财保298号
申请人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