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6122号
原告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文君,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发鑫,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董事长。
原告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隋 越
书 记 员 许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