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02执255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37234.93元,案件受理费22013.00元,执行费34772.00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我院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约为68.68元),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约为385.94元),因金额太少,申请人不要求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12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进行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宗土地,已被其他案件首封,该案已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本案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25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 王 俊
书记员 : 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