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28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328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华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0494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474元。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华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本执行案件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待申请人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华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后,或查找到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继续执行,据此申请人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328执5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宝林
法官助理吴学华
书记员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