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28民初1530号
原告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顺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5元,由原告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进方
书记员 张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