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02执406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6706873XP。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23913。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大为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37973.00元,执行费16780.00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其名下所有的车辆因债务较多,已被其他案件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两宗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以上土地被其他执行案件首先查封,案件正在执行。承办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9号查找未果。后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述其公司现已停产,下欠债务较多,没有履行能力,公司现正想办法进行重组。另本案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被其他案件冻结,土地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40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