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081执428-1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卿,男,汉族,生于1950年3月31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天源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全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天源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天源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