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江油市天建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油民初字第3912号
原告:江油市天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会昌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黄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2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天建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因被告与申请人达成了付款协议,并且被告已向申请人支付该款(39000.00元)”为由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天建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昌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江油市天建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