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申1433号
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因诉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顺义区环境局)罚款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3行终281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 顺义区环境局作出的顺环保监察罚字〔2018〕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升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升华公司的上诉并无不当。升华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升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周凯贺
法 官 助 理   毕婷婷 书  记  员   胡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