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申1433号
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因诉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顺义区环境局)罚款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3行终281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
顺义区环境局作出的顺环保监察罚字〔2018〕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升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升华公司的上诉并无不当。升华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升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周凯贺
法 官 助 理 毕婷婷
书 记 员 胡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