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8290号
上诉人徐州沃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沃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李子林,被上诉人升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危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沃龙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升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起始期限错误。沃龙公司与升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是“月付款”。因“月付款”表述过于笼统,可以解释为发出、收到货物当月付款。也可以解释为发出、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付款。因合同是升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升华公司的解释。所以,沃龙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起始日期从发票开具之日起满30日的次日计算,符合合同约定。2. 一审判决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适用利率错误。2019年8月19日之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没有支持沃龙公司的主张系适用法律错误。
升华公司辩称:不认可一审判决,但升华公司没有上诉,不同意沃龙公司的上诉请求。
沃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升华公司给付所欠货款468 204.21元;2.判令升华公司赔偿沃龙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56 797.65元(以468 204.21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升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沃龙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载明,甲方为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乙方为沃龙公司,编号为2018051001。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等。二、质量标准:按需方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自供方物资到达需方仓库、货验收合格起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为十二个月,除人为或自然灾害原因损坏外,供方为其免费更换。2.出质保期的产品出现故障,供方予以维修,需方须支付维修费。3.不合格品需方可以要求退换货。四、质量、验收方式。1.鉴于验收均为抽样验收,需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残次品,不合格产品会集中打包,退还给供方,供方负责调换,调换货物产生的运费由供方承担。五、不合格品的处理及质量处罚。1.因质量的问题造成退货的,运费由供方全权负责。2.不合格品,若不影响外观、使用要求和安全,可以让步接收,并对该批次不合格品作降价3-5%处理,供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重复出现3次,供方必需停止供货,同时进行整顿,所有的经济赔偿和质量处罚需方均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供方,并从供方货款中扣除。3.需方客户三包期内返厂的产品,经过确认是属于供方产品质量;4、供方采用新的材料、新工艺进行生产时,必需以纸质形式事先通知需方,征得需方确认同意方可进行,供方承担因产品质量缺陷给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客户索赔)。六、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货,运输方式:供方送货。交货地点及费用承担: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7号,运费由供方负责。七、如果未按照合同交货期执行交货的,每顺延一天,扣除全部货款的1%,作为违约金。八、结算方式:月付款。九、违约责任。1.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未按订货方要求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影响需方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需方有权要求退货,且保留向供方追索由此造成损失的额权利。2.实际到货量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量。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下方需方处加盖升华电梯有限公司加工订货专用章和升华公司加工订货专用章,供方处加盖沃龙公司合同专用章。
沃龙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载明,甲方为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乙方为沃龙公司,编号为2018051002。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等。二、质量标准:按需方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自供方物资到达需方仓库、货验收合格起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为十二个月,除人为或自然灾害原因损坏外,供方为其免费更换。2.出质保期的产品出现故障,供方予以维修,需方须支付维修费。3.不合格品需方可以要求退换货。四、质量、验收方式。1.鉴于验收均为抽样验收,需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残次品,不合格产品会集中打包,退还给供方,供方负责调换,调换货物产生的运费由供方承担。五、不合格品的处理及质量处罚。1.因质量的问题造成退货的,运费由供方全权负责。2.不合格品,若不影响外观、使用要求和安全,可以让步接收,并对该批次不合格品作降价3-5%处理,供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重复出现3次,供方必需停止供货,同时进行整顿,所有的经济赔偿和质量处罚需方均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供方,并从供方货款中扣除。3.需方客户三包期内返厂的产品,经过确认是属于供方产品质量;4.供方采用新的材料、新工艺进行生产时,必需以纸质形式事先通知需方,征得需方确认同意方可进行,供方承担因产品质量缺陷给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客户索赔)。六、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货,运输方式:供方送货。交货地点及费用承担: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7号,运费由供方负责。七、如果未按照合同交货期执行交货的,每顺延一天,扣除全部货款的1%,作为违约金。八、结算方式:月付款。九、违约责任。1.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未按订货方要求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影响需方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需方有权要求退货,且保留向供方追索由此造成损失的额权利。2.实际到货量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量。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下方需方处加盖升华公司加工订货专用章,供方处加盖沃龙公司合同专用章。
沃龙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载明,甲方为升华公司,乙方为沃龙公司,编号为2018051003。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等。二、质量标准:按需方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自供方物资到达需方仓库、货验收合格起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为十二个月,除人为或自然灾害原因损坏外,供方为其免费更换。2.出质保期的产品出现故障,供方予以维修,需方须支付维修费。3.不合格品需方可以要求退换货。四、质量、验收方式。1.鉴于验收均为抽样验收,需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残次品,不合格产品会集中打包,退还给供方,供方负责调换,调换货物产生的运费由供方承担。五、不合格品的处理及质量处罚。1.因质量的问题造成退货的,运费由供方全权负责。2.不合格品,若不影响外观、使用要求和安全,可以让步接收,并对该批次不合格品作降价3-5%处理,供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重复出现3次,供方必需停止供货,同时进行整顿,所有的经济赔偿和质量处罚需方均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供方,并从供方货款中扣除。3.需方客户三包期内返厂的产品,经过确认是属于供方产品质量;4.供方采用新的材料、新工艺进行生产时,必需以纸质形式事先通知需方,征得需方确认同意方可进行,供方承担因产品质量缺陷给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客户索赔)。六、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货,运输方式:供方送货。交货地点及费用承担: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7号,运费由供方负责。七、如果未按照合同交货期执行交货的,每顺延一天,扣除全部货款的1%,作为违约金。八、结算方式:月付款。九、违约责任。1.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未按订货方要求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影响需方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需方有权要求退货,且保留向供方追索由此造成损失的额权利。2.实际到货量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量。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下方需方处加盖升华公司加工订货专用章,供方处加盖沃龙公司合同专用章。
沃龙公司提交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购买方均为升华公司,金额共计468 204.21元。
诉讼中,沃龙公司称沃龙公司的货已经全部供给了升华公司。沃龙公司给升华电梯有限公司215 824.14元货物,给升华公司送了468 204.21元货物,送到了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7号升华公司的物流仓库,仓库人员来不及核对入库,就让物流先走了,第二天由升华公司于智芳和陈晨通过QQ和微信对账确认。涉诉 468 204.21元的产品均已送货。
诉讼中,升华公司称其已经收到沃龙公司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在当年进行抵扣。于智芳之前是升华公司的员工,现在已经离职了。
诉讼中,升华公司称其之所以认为沃龙公司供货金额没有
468 204.21元,却将沃龙公司开具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年抵扣是因为2018年9月沃龙公司出现质量问题,升华公司让沃龙公司暂停供货,有质量问题以后双方一直在沟通解决质量问题,因为升华公司认为后续合同还能履行。
诉讼中,沃龙公司称沃龙公司都是先供货,与对方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才开具发票,将发票寄送给对方之后才能入账抵扣。
诉讼中,沃龙公司称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计算的依据是双方约定供货之后一个月付款,所以沃龙公司每一笔款项都是从发票出具之日起3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利息,双方关于利息的标准没有约定。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合同第八条约定了月付款。合同是升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该做出有利于沃龙公司的解释。
诉讼中,升华公司称合同约定了月付款,但是没约定是当月付款,升华公司认为即使应该付款,也应该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因为合同只约定了月付款,没有约定如果不月付款的情况下会有什么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沃龙公司与升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法院予以确认。沃龙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升华公司供货,升华公司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升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对于沃龙公司要求升华公司支付的货款468 204.21元,升华公司辩称沃龙公司给升华公司供货277 051.63元,给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供货其不清楚,其和升华电梯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公司平时业务没有往来。且2018年9月沃龙公司供货的螺丝出现问题,在工地上螺丝出现扭曲,螺丝合同规定是抽检,升华公司到仓库检查螺丝,有一部分外包装的品牌和实际不一致,升华公司要求沃龙公司对螺丝进行鉴定,沃龙公司给升华公司出具了2次鉴定报告,2次都是合格,升华公司提出异议,检测的标准不是按照全部标准进行检测。对此,法院认为,第一,升华公司认可其已经收到了沃龙公司开具的金额合计为468 204.21元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计入升华公司当年的会计账簿进行抵扣。第二,升华公司辩称2018年9月沃龙公司供货的螺丝出现问题,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升华公司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沃龙公司要求升华公司支付货款468 204.2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沃龙公司要求升华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在案证据和双方陈述,法院酌情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升华公司向沃龙公司支付货款468 204.21元,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采购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月付款,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及逾期损失计算方式。2020年12月1日沃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升华公司支付货款468 204.21元,即通过诉讼确定了货款数额。故一审法院认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损失,较好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基本符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本院不再调整。
综上,沃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徐州沃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胡新华
法 官 助 理 乔文鑫
法 官 助 理 张好好
书 记 员 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