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106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四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81707L。
法定代表人:罗海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祖存,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667064D。
法定代表人:宋连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2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 511 505元。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2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于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