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67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四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81707L。
法定代表人:罗海闽,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冶钢澄月小区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740272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17 469.76 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黄石市西赛区的房屋。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7 550元,并且已发还个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556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