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788号
申请人:新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江西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余市渝水区新兴工业产业园管委会),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钢城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50256625363X7。
负责人:陈建军,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四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81707L。
法定代表人:舒微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兴工业产业园大一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7QAMJ34。
法定代表人:罗海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升华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升华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26109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升华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26109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宝亚
审 判 员 简谊莲
审 判 员 刘 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