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1027号
原告:河北海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北门大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594009819
法定代表人:张泽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迎新、邓朝臣,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四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81707L
法定代表人:舒微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祖存,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河北海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于2022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河北海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海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建同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华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