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459号
原告: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建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杨,总经理。
被告:衡水环球嘉年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东湖大道园博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德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环球嘉年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935元,原告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该期限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