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民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820弄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贝思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恒生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锦绣苑7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欣、陆立中,江苏盐城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民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贝思特管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恒生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2月21日以三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上海民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为1,0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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