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83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泗阳县人,住泗阳县。
原告:***,男,1970年6月28日生,泗阳县人,住泗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69083。
负责人:徐星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大厦6F-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17875413。
负责人: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日生,泗阳县人,住泗阳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毕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 正
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
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