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毕加索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83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泗阳县人,住泗阳县。

原告:***,男,1970年6月28日生,泗阳县人,住泗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69083。

负责人:徐星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大厦6F-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17875413。

负责人: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日生,泗阳县人,住泗阳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毕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 正

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

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