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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9某某与东海县石榴街道某某顶饰装潢商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3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海县石榴街道**顶饰装潢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迎宾大道888万尚会精品建材城****。
经营者:陈连德,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毕加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大厦9F-A518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石榴街道**顶饰装潢商行、**、江苏毕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守军
审 判 员 林 龙
审 判 员 仕玉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冲
书 记 员 李绣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