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83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泗阳县人,住泗阳县。
原告:***,男,1970年6月28日生,泗阳县人,住泗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洁,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69083,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
负责人:徐星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17875413,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大厦6F-8F。
负责人: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日生,泗阳县人,住泗阳县。
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张继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