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713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洁,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负责人:徐洪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君,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毕加索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毕加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9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严晓宝,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毕加索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晓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原告款项594684.57元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原告款50000元。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4873元,余款4348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海军
审 判 员 高 艳
人民陪审员 胡殿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