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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坡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山西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7987号
原告:天津南坡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习军,任董事长。
被告:山西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集阜北街20号广鑫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南坡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393754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39375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戴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