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富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山西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798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对原告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798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14民初7987号民事裁定书中“天津南坡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补正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审判员  赵永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戴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