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富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山西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保639号
申请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习军
被申请人:山西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登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798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39375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宋宝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