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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601号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对原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宏宝华(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富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9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9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3行中“按照年利率3.8%”补正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