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自然资源局、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0124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
地址:***方正镇南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承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延峰,职务:***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局代理局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065453983),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9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宁男,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一、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手续;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手续;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及送达手续,请求本院予以执行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非法占用耕地15422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54,220.00元;2、处以非法占用其他土地2691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3,455.00元罚款;两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67,675.00元整。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资源局以行政相对人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起,在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方正镇、大罗密镇、德善乡、松南乡、天门乡的土地建设哈佳铁路高楞牵引站、方正牵引站,占地面积18113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542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载明了相对人法定行政诉讼权,并于2018年12月1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相对人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方国土资行处罚字[2018]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对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非法占用耕地15422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54,220.00元;2、处以非法占用其他土地2691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3,455.00元罚款;两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67,675.00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制作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根据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局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执行人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被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局方国土资行处罚字[2018]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2,415.00元,由被执行人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宋再东
人民陪审员  梁 爽
人民陪审员  田 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凯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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