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佳木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811民初1265号之二
原告: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908号。
法定代表人:庄一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艳,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永红)光复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春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桦川县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妻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海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化冰,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刘化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计24100元,由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红梅
人民陪审员  王福明
人民陪审员  刘姝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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