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5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21委兴山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908号。
法定代表人:姜继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鹤岗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21)黑7529民初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岗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黑龙江**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而被上诉人即劳务分包人***实际提供的也是劳务即劳动力。现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包括其以集安市国庆工程劳务服务部名义起诉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也是拖欠劳务费。应当确定被上诉人***所提供的是劳务,而不是建设工程款,不能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21)黑7529民初40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涉工程名称为方正西沟大秃顶子风电场项目线路送出工程,施工地点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施业区,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属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管辖。鹤岗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所提供的是劳务,其在原审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时称本案应为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按照上诉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施工地点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施业区,故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亦享有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鹤岗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行洲
审判员 刘中华
审判员 边 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