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北极绿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

阿勒泰市北极绿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43民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勒泰市北极绿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上诉人阿勒泰市北极绿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北极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1)新43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极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极合作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付北极合作社150000元土地承包费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土地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双方之间的协议公证后生效,并未约定阿勒泰地区二牧场法律服务所见证后生效,***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只有二牧场法律服务所见证,没有公证,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生效不当。案涉土地属于克孜勒***村集体所有,***没有承包经营权,无权向北极合作社收取承包费,因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就案涉土地收取了北极合作社150000**包费,***应当将收取的承包费150000元退还给北极合作社。一审法院认定***提供的草原使用权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草原使用权证已被注销,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草原使用权证的合法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北极合作社的上诉请求。     ***辩称,其与北极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费给付方式,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土地承包合同。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其与克孜勒***村之间的关系,北极合作社称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用承包费抵扣其欠款与本案无关,是北极合作社与切尔克齐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草原使用权证是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使用权证书。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极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返还给北极合作社2014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承包费150000元及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极合作社负责人***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克孜勒***村南临加油站、**二牧场排碱渠的土地100亩承包给北极合作社使用,承包期限为2014年9月15日至2039年11月28日,每亩地承包费300元;承包费5年一付,5年150000元一次性付清。双方持有的合同上没有签订时间,经庭审核实双方确认签订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合同约定二牧场法律服务所见证后生效,二牧场法律服务所于2014年9月29日出具见证书。北极合作社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落款处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外,还有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克孜勒***村委会**。双方签订合同后,北极合作社向***交付了150000**包费,并且实际耕种了该承包地。2018年7月7日,北极合作社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政府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乡政府将应支付北极合作社287000元苗木款中的150000元,以100亩集体地承包费抵扣。另查,***承包给北极合作社的100亩土地系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克孜勒***村集体土地。2021年4月9日乡政府作出切乡发(2021)15号关于注销切尔克齐乡克孜勒***村村民***草原使用权证的决定,并向***送达。一审法院认为,***与北极合作社签订的100亩土地承包合同经克孜勒***村委会**同意,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二牧场法律服务所见证后生效,二牧场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北极合作社150000元土地承包费未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现北极合作社以乡政府抵扣案涉100亩土地150000**包费为由要求***返还所收取的承包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因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极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中的证据没有新的证明目的和新的质证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否返还给北极合作社土地承包费150000元及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与北极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有阿勒泰地区二牧场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和克孜勒***村委会**同意,该合同生效。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北极合作社应支付给***2014年至2019年承包费15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2014年至2019年期间的承包合同约定,故对北极合作社主张***返还土地承包费15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阿勒泰市北极绿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7元,由上诉人阿勒泰市北极绿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库拉西赛依提哈木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恰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