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民撤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女,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益友,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申请人***,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堵鑫,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申请人***、***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常武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益友,原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堵鑫、原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判决是法院对于争议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审查后作出的一种裁判,而裁定是为解决诉讼中的一些程序问题而适用的一种裁判形式,原审法院用裁定来撤销实体权利明显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常武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