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02民监2号
原审原告***,女,1957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2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常德市武陵区。
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01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