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诉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1民初8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西来镇两河村十一组(蒲江县气象局人工防雹降雨作业点旁)。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9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以下简称敏贵富公司)诉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敏贵富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川0131民初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挖公司所有的价值29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敏贵富公司以其与中挖公司就本案正在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敏贵富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6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