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与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1执保57号
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西来镇两河村十一组(蒲江县气象局人工防雹降雨作业点旁)。
负责人:***,职务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9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根据本院(2020)川0131民初8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33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温江支行的账户为10×××97内的存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的账户为02×××39内的存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金堂广场支行的账户为44×××74内的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账户为51×××33内的存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五、对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的账户为24×××98内的存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六、对被申请人中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青羊支行的账户为11×××54内的存款在3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安自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