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35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星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49203872,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海路******。
法定法定代表人:张成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08933634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晨光塘山头
法定代表人:施桂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亮,男,1979年9月18日生。
星空公司与百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星空电器有限公司货款95934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934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4元,百胜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百胜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资产已经被多轮查封,本院依法参与拍卖款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欠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5民初1038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可于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 翔
审 判 员 安东东
审 判 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秋艳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