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81民初257号
原告: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九澧大道(ERZ)9栋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6588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向婷